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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2019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年报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一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排名应在前100家之内,新聘的审计机构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过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因存在重大执业质量问题

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具备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能力和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

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 新聘审计机构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调查,亦不存在有未完结诉讼且可能对审计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形;

(五)与公司没有影响其公正独立性的其他业务往来和关联关系;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拟选聘审计机构资格,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选聘审计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审计机构工作;

(三)审查应聘审计机构的资格;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

(六)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处理选聘审计机构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选聘审计机构的前期工作;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

报送近年来公司聘用审计机构情况及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二)搜集应聘审计机构的信息资料,协助审计委员会审查应聘

审计机构的资格;

(三)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审计机

构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及资料,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

况;协助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

(五)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受理选聘审计机构工作中的投诉事

项及与选聘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及评价第七条 在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即可开始当年执行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选聘工作,选聘审计机构可采用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审计机构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单一选聘,指经审计委员会同意,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审计机构参加选聘。

第八条 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单一选聘方式:

(一)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上级主管部门经过规

定程序选聘推荐、符合条件的;

(二)因特别要求,其他中介机构不具备或者不愿意承担审计工

作的;

(三)原选聘审计机构按规定需要延伸审计、增加审计事项或者

扩大审计范围,必须委托原选聘审计机构的;

(四)特殊情形下,由监管机构指定的;

(五)续聘审计机构的。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根据选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

拟选聘审计机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审计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决议并拟订拟聘审计机构的

议案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十条 受聘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专业守则。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开展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工作,充分考虑审计机构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审计计划编制质量、重要审计程序执行质量、重大会计问题审计情况、与相关各方沟通情况以及落实监管部门要求情况等,综合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谨慎作出续聘

或改聘审计机构的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决议的,可免除第八条有关程序,直接形成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作出改聘决议的,在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应改聘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改聘审计机构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一)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审计机构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审计机构的,公司应按规定向公

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拟更换审计机构的理由、拟聘任审计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三)董事会审议改聘审计机构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审计机构议案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前任审计机构和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参会。前任审计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审

计机构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审计机构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拟选聘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审计机构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监督及罚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审计机构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受聘的审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三)所承担的审计项目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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