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 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542 债券简称:16 中房私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 中房 02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 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合生财富广场 12 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文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97,193,885 股,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297,193,885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90,285,345 股 。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8,460,235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158,460,235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份总数 83.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825,11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16.72%。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同)3 人,代表股份 68,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
的 0.04%。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190,2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议案》
同意 190,2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
同意 190,2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同意 190,2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190,23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反对 45,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张亚萍、刘汀滢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