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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9-50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4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15:00至2019年4月23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
登在 2019 年 4 月 8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206,020,91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92%。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70,006,0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4%;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36,014,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8%。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
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05,950,1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56%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同意
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36,376,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057%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控股子(孙)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05,944,01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27%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36,370,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90%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明杉 彭文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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