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振华科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9-04-24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19 年 04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贵州省贵阳市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
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1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于 2019 年 04 月 0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25)、《中国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32),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于 2019 年 04 月 19 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206,020,9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92%。
                               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70,006,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36,014,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8%。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
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
                               3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05,950,1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同
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6,376,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7%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控股子(孙)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05,944,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36,370,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0%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4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宗
                                          刘明杉
                                    二 0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6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