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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0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8-7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9号)核准,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公司”或“甲方”)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868,44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扣除发行费人民币11,120,746.4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882,025.5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71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者“公司”、“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截至2018年12月21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0108001700001543471502772.00微波阻容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高可靠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路模块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射频片式陷波器与新型磁性元件产业化项目、接触器和固体继电器生产线扩产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对应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方式储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三、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卫、苏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于比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八、监管账户资金如遭遇任何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资金监管义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形成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甲、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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