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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7-115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2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15:00至2017年12月2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
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24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70,498,58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271%。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2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49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均为普通决议提案,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
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为振华新能源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389,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816,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2193 %,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389,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816,2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2193 %,反对 10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振华通信为振华南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9,595,2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2%,反对 903,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2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669%,反对 903,3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97.633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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