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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主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
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评估报告》及《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
置预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0] 24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
司,主要为中国电子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中电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5,094.3万元,其股东结构如下:
                                        投资金额
                  股东名称            (单位:万元)      持股比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3,478.90       41.9654%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4,000.00       25.1293%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       13.7069%
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5.7112%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5.7112%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8,685.70       4.9606%
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                         3,756.00   2.1451%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173,70   0.6703%
合   计                                      175,094.30   100.00%
      由于中电财务公司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电
子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二、中电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对中国电子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中电财
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
财务风险状况。我们同意评估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所做的评判。
          五、为了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公
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订了《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工作分
工明确,职责清楚,措施到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六、中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
务。
       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按照相关规定,与中电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余传利___________                  刘桥_____________
       胡北忠___________                  张瑞彬___________
                                       2017 年 9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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