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完成整改的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丰科技”)转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 罚 决定 书 》 ,相 关 情 况如 下 :
一、行政处罚情况2018年6月26日,绵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美丰科技进行“双随机”检查。1.对清洁下水沟厂外排口和生产废水总排口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监测报告,生产废水总排口总氮为46.4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总氮(限值35mg/L)标准;2.对氧化炉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双随机监督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氧化炉有组织排放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量未达到该排放标准中相应要求,为超标排放(公司排气筒为70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23kg/h,监测报告结果为27.5kg/h)。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10万元(共计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美丰科技已按照绵阳市环保局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绵阳市环保局复查;
2.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已督促要求子公司及相关部门 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美丰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
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