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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 87号;
张晓彬,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润,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达高,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王东,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四川美丰全资子公司四川美丰农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北京熙森麦科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思”)等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联丰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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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北京联丰”)。其中,麦科思持有北京联丰 29%的股权,农资公司持有北京联丰 30%的股权。2014 年 1月 1日,农资公司与麦科思签署了形成一致行动人的《备忘录》,麦科思将其在北京联丰公司的表决权(不含股本收益权)委托给农资公司行使。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成立后,农资公司能够控制北京联丰公司 59%的表决权,且农资公司向北京联丰派驻了半数以上董事,据此,四川美丰认为其能够控制北京联丰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并将北京联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6 年 6 月 1 日,麦科思向农资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授权〈备忘录〉的函件》,收回了其给农资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授权,农资公司对北京联丰的实际表决权比例由 59%下降至 30%。
自此,四川美丰不再将北京联丰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事项,对四川美丰的营业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但四川美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6年 8月 23日,才在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事项。
四川美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条、第 11.11.4条的规定。四川美丰的时任董事长张晓
彬、时任总经理陈润、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达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四川美丰董事会秘书王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条、第 3.1.5条和第 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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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晓彬、时任总
经理陈润、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达高以及董事会秘书王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 6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