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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2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2019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19-013)。公司于2019年3月6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有关公告。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7月11日收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896,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5.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3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64,507,816.64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当日交易涨幅限制。

3、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3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60,608,686股的25%,即15,152,171股;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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