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兴商业: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8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18 年 5 月 31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简称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与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
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办理支付时,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
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总会计师审核同意、
并报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
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
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