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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8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称公告编号:【2018-16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7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7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5:00至2018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 现场会议召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楼(第

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腾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审议的提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8-162),于2018年11月21日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6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经登记和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46,44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6,413,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任寰阳、陆雪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二)提案表决情况1、审议《关于选举张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的议案》

议案全部内容以公告方式刊登在2018年10月10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站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票【146,414,48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35,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反对票【35,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弃权票【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该议案通过。2、审议《关于聘请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

议案全部内容以公告方式刊登在2018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站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16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票【146,428,98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20,5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5,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该议案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任寰阳、陆雪3.结论性意见: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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