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3号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实行人员分开、机构独立运作。主要表现为:你公司对惠天热电的高管人员任免、员工招聘录用等事项进行审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惠天热电在部分热源厂、换热站存在人员不独立的情况。此外,你公司在主要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等方面对惠天热电进行干预,影响了其经营管理独立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对存在的影响惠天热电独立性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惠天热电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