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9
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实施关联交易
你公司曾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对公用集团4家子公司实施托管。2016年5月19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自2016年7月起你公司对上述4家公司实施托管,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存在未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即实施委托经营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5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6年度,你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就工程施工发生多笔关联交易。2016-2017年采暖期,你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就出售热量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你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但未进行临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10.2.10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2017年9月27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