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人员、机构运作等方面,未按规定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你公司在高管人员任免、员工招聘录用、主要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的计划与实施等事项上存在报请公用集团批准的情况。此外,你公司部分热源厂、换热站与公用集团子公司存在人员不独立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