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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3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沈阳供暖
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于2017年9月28
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
体内容摘录如下:
    一、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7)2号)
    经查,你公司在人员、机构运作等方面,未按规定与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
你公司在高管人员任免、员工招聘录用、主要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的计划与实施等事项上
存在报请公用集团批准的情况。此外,你公司部分热源厂、换热站与公用集团子公司存在人
员不独立的情况。
    辽宁证监局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同
时,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二、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实施关联交易
    你公司曾与公用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对公用集团4家子公司实施托管。2016年5
月19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自2016年7月起你公司对上述4家公司实施托管,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存在未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即实施委
托经营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5.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6年度,你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就工程施工发
生多笔关联交易。2016-2017年采暖期,你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
司就出售热量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你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但未进行临时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
    三、关于对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7)3号)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人员分开、机构独立运作。主
要表现为:你公司对惠天热电的高管人员任免、员工招聘录用等事项进行审批,你公司下属
子公司与惠天热电在部分热源厂、换热站存在人员不独立的情况。此外,你公司在主要原材
料采购、生产经营等方面对惠天热电进行干预,影响了其经营管理独立性。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对存在的
影响惠天热电独立性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惠天
热电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辽宁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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