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之独立董事,对惠天热电第八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关于煤粉采购、运输、煤炭存储
场地租凭、保管及服务、承租关联方办公场所等关联交易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 11 月供热煤粉采购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选择向关联方专业煤炭经销公司采
购,是基于冬季供热煤粉锅炉运行的需要,是基于煤炭公司具有
相匹配的煤粉生产水平和能力而展开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关
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 2017 年 11 月供热煤炭、煤粉及粉煤灰运输的关联
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作为专业的运输物流公司—沈阳城市公
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可以为公司提供安全、及时、可靠的煤炭
(煤粉及粉煤灰)运输服务,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保障
冬季供暖稳定运行,运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沈城当地运输市场
的定价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 2017 年 11 月份煤炭储存场地租赁及服务的关联交
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项交易是公司冬季业务开展所必需环
节,是为保障公司主业安全稳定运行的必要燃料储备所需,且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承租关联方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组织
机构提供日常经营业务的办公场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岳军 、刘海洁 、范存艳
2016 年 5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