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持续发展,本次借款年利率为 8.6%,属于合理范围。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独立董事:朱新蓉 张琦 于红兰 201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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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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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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