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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2018年5月3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冻结期限为36个月。

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亿股股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晚收到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扫描件,《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已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经审理,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6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解除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398亿元;

三、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11.5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8%进行计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进行计息;逾期违约金:以每月欠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因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2170742元;

五、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5509.20元、保全费5000元(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风险提示

若兴乐集团不能及时偿还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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