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及一致行动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近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现将有关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全文如下:
“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东方”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当代东方175,555,5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18%。2019年1月3日、2月18日,你公司持有当代东方的175,555,554股股份分别被轮候冻结,占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全文如下: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东方”或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当代东方85,4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9%。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3日,你公司持有当代东方的85,400,000股股份分别被轮候冻结,占你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但你公司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当代文化及当代集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
2.山西证监局《关于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3号)。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