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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变动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变动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发来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股份减持计划已期满暨实施完毕,上述三位董事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详细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及进展情况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号:2018-006),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计划在2018年2月12日-8月11日期间(窗口期除外),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其部分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号:

2018-098),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在计划减持期间的一半时间内(2018年2月12日-5月11日),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8月11日,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已期满,在计划减持期间内(2018年2月12日-8月11日)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经确认,董事何媚女士仍持有公司股份29,507,8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3%),董事林贻辉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16,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1%),董事廖

剑锋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20,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

三、其他相关说明(一)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不存在与减持股份相关的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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