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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8 日~6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12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714,542,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42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14,055,6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87,2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1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4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51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58%;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
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440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1406%;弃权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18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境外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51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58%;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
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440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1406%;弃权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18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温州利腾博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51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58%;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
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440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1406%;弃权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18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佛山龙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512,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58%;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
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440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1406%;弃权22,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4185%。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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