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 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融锦欣泰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中福州融锦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锦欣泰房地产”) 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 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融锦欣泰房地产以 其开发项目土地提供抵押,风险较小。 本次交易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为参股子公司融锦欣泰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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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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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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