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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2017年5月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7-116
号公告);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050,073,31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
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
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4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97             上海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8*****657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3            08*****682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            08*****411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            08*****397            石狮市新湖丰泰贸易有限公司
         6            08*****509            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26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3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
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 999 号、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咨询联系人:张龙、江信建;
       咨询电话:021-80328607、0591-88089227;
       传真电话:021-80328600、0591-86276958。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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