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公告编号:2018-04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下午3:00至2018年12月2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3,763,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81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9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52,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94,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1,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52,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2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7年度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3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4%;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3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4%;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议案3.00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3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4%;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3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4%;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3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8%;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14%;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薛玢页
3、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