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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3号厂房201号;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房、616房,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刘锦钟,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

宋建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文峰,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海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文涛,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梁星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

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

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

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

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

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

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珠海中富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的规定。

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捷安德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珠海中富董事长暨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珠海中富董事李文峰、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

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原实际控制人刘锦

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事李文峰、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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