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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18-81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556,170,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9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681,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88,8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1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六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7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6%;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1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7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6%;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1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09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4%;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211,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621%;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211,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089,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21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571%;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21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8年11月修订)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8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25%;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17,0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253%;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17,0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5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4。

6、审议未通过《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536,317,548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16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99%;反对12,691,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99%;反对12,691,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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