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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对八届五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八届五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合理
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意见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807.22 万元,营业收入 654,081.47 万元。报告期末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25,626.73 万元,资本公积余额为 294,741.95 万元。由于累计的未
分配利润为负,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拟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28,654,66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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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
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2017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未来的
发展预期相匹配,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此次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该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健全、
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事项,
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
了合理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的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内部控制事项而导致可能存
在的风险情形。
    四、对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意见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会
前我们对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公司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平、互惠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
均回避表决,表决合法、有效。
    五、对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核销的意见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核销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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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 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
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
    六、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通
过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的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关联资金往来
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除此之外,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许长龙、易丹青、苏东波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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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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