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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7
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自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
董事徐自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敏感期交易 
徐自发的配偶韩凤兰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
730,800 股,交易金额 2,307.1 万元,而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预约披
露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以上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徐自发未
能督促其配偶遵守相关规定。 
二、短线交易 
2016 年 11 月 24 日,徐自发委托券商营业部以 26.39 元/股的
价格买入格力电器股票 575,300 股,成交金额 1,518.22 万元。2017
年 5 月 22 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 33.45 元/股的价格卖出格
力电器股票 400,825 股,成交金额 1,340.76 万元。徐自发卖出股票
的时间距离前次买入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徐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对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8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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