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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1

(二)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四) 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核查意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核查意见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西王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永华科技进行的增持,永华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永华科技的基本情况

根据永华科技现持有的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2669686739XB的《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d.gsxt.gov.cn/),永华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686739X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勇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06日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冶金、旅游行业投资;风险投资;房地产投资;对下属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告,本次增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400万元人民币,自2019年6月4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永华科技自有资金。

(三)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发布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永华科技于2019年6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5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12,017,012股,受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本次增持完成后,永华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74,395,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2%。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增持实施之日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西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1.14%,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发布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永华科技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及有关承诺事项。

2. 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发布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永华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2,017,012股,增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56%的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按《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永华科技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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