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查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3.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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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忠
李耀忠 | 张惠宁 | 王宁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