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审议,《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时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宗维海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9,371,963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09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15,2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49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7,856,72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59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9,371,963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09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15,2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49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7,856,72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2.592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
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
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713%;
反对 7,35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28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713%;
反对 7,350,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28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党建国、任月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