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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4-10-29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合金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照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 2014 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 2 号、9 号、30 号、33
号、37 号、39 号、40 号、41 号等八项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徐雨森 胡祥培    管亚梅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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