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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关于“16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股票代码:000631 股票简称:顺发恒业债券代码:112447 债券简称:16顺发债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关于“16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根据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布的《顺发恒

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447,债券简称:16顺发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的票面利率为4.7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4、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即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行使

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9月16日(因2019年9月13日为法定节假

日,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持有的“16顺发债”,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公司现将关于“16顺发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顺发债”基本情况

1、发行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债券简称“16顺发债”,债券代码“112447”。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12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

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起息日:2016年9月13日。

12、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 2021年9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7、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

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的票面利率为4.70%,并在存续期的第4年和第5年固定不变,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顺发债”。

6、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6日(因2019年9月13日为法定节

假日,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9月16日(因2019年9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4.7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6顺发债”派发利息为4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7.60元,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非居民

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0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顺发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

月20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6顺发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七、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对于持有“16顺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扣税后每手“16顺发债”实际派息为人民币47.00元。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3055号南湖新村办公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联系人:刘海英

电话:0431-85180631

传真:130012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徐梦婷联系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人:周宁电话:0755-25938000传真:0755-25988122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9年 8 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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