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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调增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意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钒产品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与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之间的钒产品关联交易金额上限,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常和必要的商业交易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所预计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调增与攀钢集团2018年度钒产品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的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此次公司与攀钢集团签订《采购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9-2021年度)》,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协议条款遵循了主体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攀钢集团签订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为企业集团提

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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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吉 利 严 洪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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