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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1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6 月 18 日 14:5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 15:00~6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化广场 11 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大德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计 1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6,953,1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1,156,07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45,797,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 5,083,801,5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173,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4,4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6%;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74%;弃权 173,8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 5,083,799,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1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2,2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5%;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6,0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 5,083,798,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78,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1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1,2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5%;反对 2,978,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6,0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 5,083,766,0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85,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201,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58,9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08%;反对 2,985,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8%;弃权 201,3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4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关于预测公司 2015 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 份 417,667,321 股 )、 攀 枝 花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2,630,785,792 股)、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
份 561,494,871 股)、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02,013,022 股)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928,946,141 股)回
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 42,891,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 93.15%;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7,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1,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5%;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7,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公司 2015 年度投资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 4,154,852,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81.68%;反对 931,923,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 18.32%;弃权 177,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1,2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5%;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7,0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083,798,3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78,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17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3%。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91,2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15%;反对 2,978,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176,0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083,766,0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99.94%;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 0.06%;弃权 209,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0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下同)的中小投资
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42,858,90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3.08%;反对 2,977,699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6.47%;弃权 209,399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4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曼珍   周旭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
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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