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鞍澳公司对卡拉拉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鞍澳公司对
卡拉拉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
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澳公司”)向其持股 50%的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卡拉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鞍澳公司向卡拉拉提供 7,500 万澳元(按 2014 年
8 月 15 日外汇管理局汇率中间价计算,约合人民币 42,993 万元)的财务资
助,用于卡拉拉项目,有利于卡拉拉项目顺利达产,以及达产后的现金流
安全,有利于公司做强做大。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卡拉拉的主业与公司主
业发展方向一致。该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鞍澳公司向卡拉拉提供 7,500 万
澳元财务资助并签署有关协议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呈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鞍澳公
司对卡拉拉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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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沛 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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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渊德 吉 利
20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