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7 月 18 日,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接到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和攀枝花钢铁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钢有限”)的通知,攀钢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关于攀枝花钢铁有限责
任 公 司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持 有 人 变 更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资 产 权
[2014]622 号),同意将攀钢有限所持攀钢钒钛 263,078.5792 万股本公司股
份变更至攀钢集团持有。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攀钢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 3,048,453,113 股股
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 35.49%。关于攀钢集团吸收合并攀钢有限事宜,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发出提示性公告。本次吸收合并引起的本公司
国有股东变更事项须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攀钢集团编制的收购报
告书无异议并豁免攀钢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及时对后
续相关事项和进程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