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度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 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已就衍生品投资业务制定了《期货管理规则》,建 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 3、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 2018 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余春生 张静璃 张双根 李华 叶陈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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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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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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