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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来的告知函及相关诉讼资料,资料显示:上海恒安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一中院”)正式受理,重庆第一中院出具了(2019)渝01民初893号、(2019)渝01民初894号、(2019)渝01民初895号、(2019)渝01民初896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恒安就与力帆乘用车公司、力帆财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事项,向重庆第一中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要求按票面金额分别起诉,现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一)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69号,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吕友帮。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彬。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四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承担付款义务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同期

贷款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 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 20181017 27145640 2)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7日。

2. 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 20181017 27145641 9)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7日。

3. 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 20181112 28639436 5)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12日。

4. 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 20181112 28639437 3)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12日。

以上汇票均明确标注“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求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在汇票到期后,原告已经申请被告付款且被告已经同意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由于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计,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恒安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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