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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8-1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
来的相关文件,在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揭商”)
及林榜昭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二审过程中,因上诉人广东揭商向法院申请撤回上
诉,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沪 02 民终 3027 号《民事
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
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上海恒安以自有资金 1,000.00 万元委托广东揭商
进行投资;协议期限为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1 日;投资年回报率第
一年为 1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 8%;林榜昭为本协议提供担保。截至协议到期
日,广东揭商未能按照协议如期偿还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从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投资回报 160 万元,总额共计 1160 万元。该事项公
司已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2017 年 2 月 21 日,上海恒安委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代
理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2017 年 5 月 5 日,上海
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
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8)。
     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广东揭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恒安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 , 并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付 原 告 上 海 恒 安 借 款 利 息
1,600,000 元,被告林榜昭对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
    2018 年 3 月 19 日,广东揭商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案号:(2018)沪 02 民终 3027 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因上诉人广东揭商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揭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揭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1,40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45,700 元,由上诉人
广东揭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代理律师正根据此裁定着手准备一审判决的执
行事项,因暂无确切的执行结果,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行预测,公司将根据
本案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达的(2018)沪 02 民终 302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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