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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5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延长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
授权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金国、何东翰、赵仲杰
                                                       2017 年 8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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