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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5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延长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
授权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金国、何东翰、赵仲杰
                                                      2017 年 8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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