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达”)诉被告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被告三亚粤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粤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求大东海集团偿还借款500万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2931.17万元,粤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位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讼的过程中,海南信达追加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对大东海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1月22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和《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019年1月3日,公司收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信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海南信达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但是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限内,故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