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2018年8月9日,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达”)发来的《律师函》,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2018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初7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海南信达与被告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被告三亚粤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粤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海南信达的申请,通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民事起诉状》显示,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1、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龙华区滨海大道123-8号信恒大厦17-18层,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被告一: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大道大东海,法定代表人:苏国华
被告二:三亚粤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崖州大厦,法定代表人:林维庆
2、诉讼请求(1)判令大东海集团作为债务人偿还原告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
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2931.17万元(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
日起,[(95)工流字20号]借款合同项下以支用额按调整后月息0.9%,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计收借款本金按日息0.6%),实际利息应计至履行之日止;
(2)判令粤亚公司为[(95)工流字20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判令大东海集团、粤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大东海集团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三亚分
行”)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的“(95)工流字20号”借款合同,粤亚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逾期罚息,贷款期限为1995年12月25日起至1996年12月25日止。后该笔债权于1999年由建设银行三亚分行转让给海南信达,海南信达作为新的债权人对承继的债权本金信利息等享有追讨的权利。截止2018年4月30日,被告大东海集团仍未依约还款,尚欠本金及利息共3431.17万元,粤亚公司未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追加被告申请书》显示,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被申请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请求事项追加公司作为“(2018)琼02民初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申请理由申请人查询工商档案发现,公司为大东海集团的股东之一,未实际履行出资
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大东海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民初7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