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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1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邱士
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 8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李波、姜琴: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于2016年9月1日对天首发展出具《担保函》,为天首发展部分债权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权涉及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及应收账款科目,合计账面原值约为4.67亿元,其中3.24亿元应收款项已于2015年年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2017年3月20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2017年4月20日前承担担保责,履行4.67亿元担保债权的偿还责任。2017年4月19日,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4.67亿元。天首发展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十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披露了上述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上述担保债权账面原值占天首发展2015年期末、2016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6.17%、111.99%。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和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天首发展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首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邱士杰、李波、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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