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提名委员会推荐提名,公司拟聘任王光先生为总经理,拟聘任李波先生
为财务总监。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专
业素养进行了审阅,在听取有关人员对被提名人资历、经历、已往任职情况汇报
的基础上,就已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被提名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
务的人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情况,无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
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王光先
生、李波先生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一职。本次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会会议召集、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袁 琳
章勇坚
黄苏华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