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已事先 向本人提交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其 相关资料。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与交易对方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集团”)及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山矿业”)少数股东赵继仓、赵志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有助于上市公司避免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 公司对金山矿业的实际控制与运营,是控股股东及相关各方履行重组承诺的切实体现。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马晓东、赵元丽、高玉洁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