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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 5 楼第二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伟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1,261,494,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24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260,934,7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2251%。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9,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4,388,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7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828,3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9,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8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80%;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303%;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20,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41%;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3,7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023%;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34%。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
    (四)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80%;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303%;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启动绿色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工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46%。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69,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80%;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63,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303%;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0 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53,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68%;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7,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57%;反对 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343%;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1,420,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41%;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13,7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023%;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5697%;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小蕾、曾露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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