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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2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8-097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汇源通信股份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获悉蕙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申请冻结期限三年,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蕙富骐骥告知函称:“2018年10月10日,蕙富骐骥收到刘中一方面以微信方式发送

的《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法院裁定对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6,55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核对,蕙富骐骥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冻结情况如下:

2、股份被冻结的原因根据《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刘中一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一“蕙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冻结股份(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冻结开始日期冻结申请人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10,400,00026%2018年10月09日刘中一
合计-10,400,00026%--

骐骥”、被申请人二“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所有的价值86,557,000元的财产采取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为:

“2009年5月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汇源集团将所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股份公司”)20.68%的股份(4000万股)转让给明君集团。作为对价,明君集团需向汇源集团支付90000000元人民币并交付目标资产;其中,现金由汇源集团收取,目标资产由汇源集团或汇源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接收;目标资产主要包括汇源通信股份公司持有的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进出口公司”)83.51%的股权、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约46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目标资产。前述协议签订后,汇源集团将汇源通信股份公司20.68%的股份(4000万股)过户给明君集团。

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将汇源通信股份公司持有的汇源进出口公司83.51%的股权、汇源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约46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给汇源集团,将其他目标资产交付给刘中一,且刘中一对其他目标资产享有全部权利。

2014年9月29日,明君集团与刘中一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其他目标资产的交付及补偿、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明君集团应向刘中一支付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补偿金130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每月2000000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该协议签订后,明君集团仅向刘中一支付了补偿款6500000元。

2015年11月25日,刘中一与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将所持有的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蕙富骐骥,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负责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该协议同时约定,对明君集团与刘中一于2014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补偿金进行变更,其中,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补偿金仍由明君集团负责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由明君集团按每月2000000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该两项补偿金均与刘中一应付明君集团的款项进行抵消(因此,刘中一在本次仲裁中不予主张前述补偿金)。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期间的补偿金事宜,各方约定该项补偿金由蕙富骐骥负责支付,该项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

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每月15000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月200000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补偿金均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补偿金超过1年的,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违约金;明君集团对前述补偿金和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述《协议书》签订后,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了汇源通信股份公司4000万股股份过户,但是,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至今未将目标资产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也没有向刘中一支付任何的补偿金和违约金。截至2018年9月30日,补偿金及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86557000元,蕙富骐骥、明君集团已经严重违约。更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现在存在巨额债务纠纷、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蕙富骐骥之有限合伙人平安大华所代表的资管计划提前进入清算期,被申请人极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十分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刘中一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的执行,刘中一特向贵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载明:

“申请人刘中一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6,55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6,55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

将依法解除保全。”

3、控股股东蕙富骐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蕙富骐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0.68%。惠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10,40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6%,占本公司总股本5.38%。

二、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影响。

2、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或在前述选定媒体刊登。公司将继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蕙富骐骥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

4、《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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